(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和指导全省文化科技工作。
    (三)管理全省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研究拟定文化市场管理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规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研究拟定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扶持农村电影市场的发展;管理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和电影管理费。
    (九)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负责全省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