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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实施“流动舞台车工程”管理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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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辽宁省文化厅 来源: 更新时间: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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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文化厅《关于实施“流动舞台车工程”的通知》(辽文办字[2007] 9 号),省文化厅与 市文化局共同协商,明确如下责任: 一、辽宁省文化厅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负责流动舞台车及其附加设备的接收和分配等方面的工作。每辆舞台流动车型号及附加装备有: 1、ZQZ5121XWT型流动舞台车一台(由文化部统一招标采购); 2、约62(平方米)舞台面积及配套设备装置; 3、底盘型号EQ5128ZJ2、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生产,二类相式运输车底盘; 4、每台车合同单价: 30.05万元; (二)监督检查流动流舞台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全省流动舞台车的管理和使用档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对擅自变卖、挪作他用的,对管理不善出现损毁、丢失的,按照国家文化部的要求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负责向国家文化部上报流动舞台车的活动及维护情况。每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全省流动舞台车的活动及维护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并上报国家文化部。 二、市文化局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按照省文化厅《关于实施“流动舞台车工程”的通知》(辽文办字[2007] 9 号)要求,负责本市 “流动舞台车工程”的实施,制定管理措施,指定负责人,流动舞台车及设备的接收和按要求组织本地区的配送、实施工作。 (二)与流动舞台车的使用单位签定责任书。建立流动舞台车车管理使用档案,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对擅自变卖、挪作他用的,对管理不善出现损毁、丢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接受国家文化部和省文化厅对实施“流动舞台车工程”的监督检查,遇到问题要认真解决,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文化厅汇报。 (四)负责监督检查流动舞台车在本地区的使用情况,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流动舞台的车活动及维护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并上报省文化厅。 (五)加强演出管理。与流动舞台车的使用单位签定演出协议。每台流动车每年完成农村演出场次要达到80场以上,凭演出合同或票据考核场次。监督各演出单位要适当降低演出收费,演出内容要符合农民欣赏水平及需要。 (六)积极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财、税政策支持,保证流动舞台车流动车日常维修、维护及演出所需的资金。鉴于流动舞台车由国家配送,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各地可借鉴计划生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做法,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部门申请免征税费政策。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辽宁省文化厅 市文化局 签字人: 签字人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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